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7〕460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鼓励创业带动就业的精神,深入实施安徽省五大发展行动计划,规范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建设运营,打造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云平台,提升创业者和初创小微企业在共建共享发展中有更多获得感,加快推进创业服务均等化、规范化、网络化、便捷化,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35号)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2月25日
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创业服务云平台(以下简称“云平台”)建设运营工作,打造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云平台,加快推进创业服务的均等化、规范化、网络化、便捷化,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皖政〔2017〕111号)、《关于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135号)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云平台,是指由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牵头建设,为安徽省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服务的网络平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平台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是指省人社厅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负责云平台建设运营的企业或机构。
       本办法所称云平台服务商(以下简称“服务商”),是指经运营商合规确定,通过云平台发布服务信息或直接提供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本办法所称云平台用户(以下简称“用户”),是指通过云平台获得服务信息或接受服务的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
       第四条 云平台建设运营坚持“政府搭建平台、平台集聚资源、资源服务创业”的宗旨,通过聚集、整合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经营性服务机构的各类优质创业服务资源,打造一站式、开放式、面向人人的创业服务平台,推动创业服务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满足多元化创业服务需求。
       第五条 云平台建设运营的模式是,政府引导监督、企业建设运营、多方共同参与,遵循共建、共享、共赢原则,充分发挥各类服务资源参与创业服务的积极性。
       第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不得通过云平台运营谋取任何经济利益。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人社厅拥有云平台的所有权,统筹云平台的监督管理工作。省劳动就业服务局(以下简称“省就业局”)承担监督管理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提出云平台总体建设方案,授予运营商云平台建设运营权及相关域名、品牌使用权,提供云服务器、线下服务场所等云平台以外的基础硬件。
       (二)推动本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和服务机构与云平台的数据共享,协调有关公共服务资源与云平台对接。
       (三)通过购买服务成果、提供数据支撑、促进政务和公共服务的有效搭载等方式对云平台运营进行支持和引导。
       (四)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监督监控平台运行情况,按年度对云平台运营绩效进行评价。
       (五)运营商出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以及年度绩效评价不达标等情形时,收回云平台建设运营权,另行招募运营商。
       (六)发现服务商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责令运营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八条 省人社厅委托第三方监理单位监督监控平台运行情况,借助大数据分析、数据挖掘等手段,审计监督平台基础数据完整性、业务流程合规性、申报资金真实性等。
       第九条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区域内公共创业服务资源,指导创客和初创小微企业与云平台的有效对接,并履行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运营商根据与省人社厅签订的合同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云平台总体建设方案要求和投标文件的承诺,组建专业化团队、投入必要资金和设备保障云平台的建设运营。
       (二)根据相关规定和市场规则,对接各类服务资源和服务平台,构建面向用户与服务商、线上线下相结合的综合服务体系,全面实现云平台服务功能。
       (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合规管理使用数据资源和服务资源,确保云平台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维护用户和服务商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四)自觉接受用户、服务商的评价与监督,主动配合第三方监理单位监督和执法部门监管,保证云平台健康运行。
       (五)根据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建立针对服务商和用户的准入、退出和评价机制。对用户投诉及时进行跟踪反馈,督促服务商履行服务承诺,确保云平台整体服务绩效达标。
       (六)持续投入人力和资金,不断优化云平台性能和资源整合能力,保证云平台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 运营商的其他职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中标合同及其补充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服务功能与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平台设置以下四类服务功能:
       (一)政策服务。依法发布国家和安徽省各级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创业创新政策,为用户提供政策查询、解读、订阅、申报服务,根据用户具体需求和不同特点提供政策匹配和推送服务。
       (二)创业服务。集中发布创业服务信息,为用户提供测评、培训、指导、场地、孵化、融资等服务,并根据用户具体需求和不同特点提供智能推荐和有效对接。
       (三)企业服务。为用户提供法律、财税、金融、人才、知识产权、管理咨询、业务代理等企业全生命周期服务,并根据用户具体需求、不同特点、不同发展阶段和实力规模等提供个性化服务推送。
       (四)政务服务。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他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提供创业政务服务在线接口,或直接并联现有业务经办系统。
运营商、服务商、用户及其他参与方不得通过云平台从事与云平台服务功能无关的活动,并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三条 运营商应当建立面向用户和服务商的综合服务体系,该体系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线上服务系统。组建专业服务团队,解答用户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进行服务导引,促进服务资源匹配对接与智能推送,在线为用户提供优质解决方案。
       (二)线下服务渠道。建立线下的服务采集与对接渠道,实现各类服务资源的梳理、采集、优化、组合与载入。
       (三)服务保障机制。设立专门通道接受服务商和用户对平台服务的投诉与评价,建立以用户评价为主要依据的服务排名和分类分级管理机制,及时淘汰不规范、效率低、无保障的服务项目或服务商,实现运营商与服务商的自我约束、互相监督与有效管理。

       第四章 服务交易与政府购买
       第十四条 云平台的政策服务、政务服务为公益性服务,由运营商直接提供或提供对接,对用户完全免费。
       云平台的创业服务、企业服务由服务商提供,或由运营商整合服务商资源提供,实行公益性与经营性相结合。
       第十五条 云平台经营性服务收费标准及利润分配方案由运营商与服务商协商确定,并接受第三方监理单位监督。
       第十六条 运营商及服务商通过互联网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应当符合《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七条 省人社厅向符合条件的用户发放电子创业券,用于购买云平台部分经营性服务。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市、县(区)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政府其他部门经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同意,可以通过云平台购买服务成果提供给特定用户群。
       第十九条 使用电子创业券购买服务交易一律通过云平台在线系统完成,交易安全由运营商负责。
       第二十条 无法使用电子创业券购买的经营性服务项目,服务商可以依法通过云平台发布信息或与用户达成交易意向,具体交易及支付行为应当在线下或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完成,云平台不承担该部分交易安全责任,运营商应明确告知该类用户注意交易风险及投诉渠道。

       第五章 服务商及用户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服务商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具有与云平台服务功能相匹配的创业服务资源;
       (三)承诺以自有资源、自身名义及优惠价格提供服务;
       (四)承诺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记录,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五)承诺遵守云平台管理规定,愿意接受服务对象和运营商的监督与评价。
       (六)严格遵守《网络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七)省人社厅或运营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二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在线提交注册申请和相关资料,经运营商实名认证后即成为服务商。
       第二十三条 符合规定条件的下列单位或个人可以申请注册为服务商:
       (一)政府部门所属公共创业服务机构。
       (二)政府部门认定备案的创业服务机构、创业培训机构、创业担保贷款经办机构、创业孵化园区(基地)、创业大学(学院)、青年创业引导资金运营机构等。
       (三)政府部门认证的创业培训、咨询、指导等方面专家。
       (四)依法注册、信用良好的法律、财税、金融、人才、知识产权、管理咨询、业务代理等企业、组织或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服务机构及公职人员通过平台提供服务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自行承担有关责任。
       第二十五条 16-59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非国有企业法人可以注册成为云平台的用户。
       第二十六条 服务商和用户通过云平台发送信息或进行交易前,必须完成实名认证。
       第二十七条 服务商和用户对其注册帐号中的所有活动和事件负法律责任。云平台政务服务管理员用户的操作行为应当事先取得本部门负责人授权。
       第二十八条 服务商和用户通过云平台实施违法违约行为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运营商将其纳入云平台“黑名单”,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对于情节严重违法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二十九条 服务商和用户承诺自己在使用云平台实施的所有行为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云平台、创业券的相关规定以及各种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如有违反导致任何法律后果的发生,用户将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运营商、云服务器提供商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中的规定,加强安全管理,对云平台数据安全负责。
       第三十一条 运营商应会同云平台云服务器提供商针对网站数据安全、网络攻击防范等建立严格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三十二条 云平台数据应进行实时备份,各类操作日志文件应当保存完整。
       第三十三条 运营商、服务商及用户通过平台发布信息前,应当确认该信息真实、准确,不违背法律法规及平台管理制度的规定,没有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其他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内容出现。
       第三十四条 非经省人社厅授权,运营商不得单方面许可第三方使用云平台名称、域名及业务数据。
       第三十五条 服务商和用户应妥善管理注册帐号及密码,如发现帐号被非法使用或密码遗失、泄露的情形,有义务立即与运营商联系。
       第三十六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运营商及服务商未经用户授权,不得编辑或透露用户保存在平台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及其他非公开信息。
       第三十七条 第三方监理单位对云平台的数据及业务进行责任边界划分,以督促相关单位履行相应信息和网络安全职责。运营商、服务商、第三方监理单位如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云平台管理等规定,发生云平台数据泄露及网络安全事故的,将依法依规追求其相应责任,对情节严重构成违法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运营商可根据本办法制订云平台运营管理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2018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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