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 关于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通知
皖人社秘〔2017〕187号


       各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巢湖中心支行,各金融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按照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7〕42号)要求,通过充分发挥创业贷款担保基金的作用,科学评估初始创业者和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还款能力,切实提高其创业贷款的可得性,现就进一步推进创业担保贷款,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设全省统一的创业担保贷款信息系统
       以初始创业者和小微企业为中心,重构创业担保贷款资源和流程,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尽快建成覆盖全省的省级集中、整体联动、部门协同、一网办理的“互联网+创业贷款”技术和服务体系,实现信息部门共享、资料删繁化简、审批规范高效,达到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标准化、精准化、便捷化、平台化、协同化的目标。

       二、利用创业者信用信息免除反担保
       依托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深化与芝麻信用、安徽征信等社会征信机构的合作,健全初始创业者多维度信用信息,全面、科学评估创业者的发展潜力和还款能力。对社会征信机构推荐的信用优良创业者,创业者申请担保贷款应免除提供反担保;对社会征信机构推荐的信用良好创业者,创业者申请担保贷款时,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免除提供反担保。
       创业者通过信用的贷款额度最高为1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相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贴息标准予以贴息。

       三、稳妥开展“社保贷”试点
       “社保贷”,是指依法诚信的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已享受财政部门贴息支持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除外),商业银行可根据企业参保缴费的信用情况,按照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和实际招用人数提供一定数额的信用贷款。
       “社保贷”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协商确定,贷款利息由小微企业自行承担,不再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申请“社保贷”的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开设社会保险基金专户的商业银行和经办创业担保贷款的商业银行应积极开展“社保贷”试点。
       对享受“社保贷”的小微企业,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来分担风险。

       四、提供社保信用服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人行合肥中心支行和安徽征信、商业银行等开展战略合作,经小微企业授权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为安徽征信、商业银行等提供小微企业参保缴费信息,安徽征信、商业银行对信用优良的小微企业开展信用服务,特别是为持有金融功能社保卡的小微企业主提供授信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适当提高授信额度。

       五、鼓励地方创新业务模式
       对不符合国家创业贷款贴息政策或申请创业贷款金额较大的初始创业者或小微企业,在初始创业者或小微企业自主提供反担保措施、自愿承担贷款利息的前提下,鼓励各地由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且严格执行担保基金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商业银行可通过购买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适当提高担保贷款额度。个人贷款额度可提高至5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可在基础利率的上浮不超过2个百分点。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可提高至4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贷款利率由商业银行与小微企业协商确定。

       六、健全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和风险分担机制
       对未能按期足额履行还款义务的创业者和小微企业,商业银行、社会信用征集机构应及时记入征信记录。对出现的不良贷款,在信用保证保险或贷款保证保险先行赔付部分资金后,剩余部分由商业银行、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按照20%、80%比例分担。创业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商业银行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

       七、健全担保基金持续补充机制
       创业贷款担保基金要实行单独列账、单独核算,保证专款专用和封闭运行,担保基金不足时要及时予以补充。担保基金担保创业担保贷款责任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该担保基金在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

       八、压实创业担保贷款工作责任
       各地要把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情况纳入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评价体系,重点考核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发大倍数、创业担保贷款的可得性等。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成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健全完善统计制度,加强部门信息共享,及时协商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

2017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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