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稳岗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畅通线上招聘渠道
  要认真摸排各类企业用工需求信息,利用“安徽公共招聘网”搭建网络招聘平台,为企业提供线上招聘服务和远程面试服务。通过安徽公共招聘网、“阜创汇”APP、区政府及部门官网官微、区镇村三级招聘信息发布专栏和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网站等加大政策解读和用工信息宣传发布カ度,加强与电信、移动、联通等运营商的合作,通过手机短信等有效方式推送线上招聘相关信息。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新媒体企业的沟通交流,通过QQ群微信群、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向行业从业人员精准推送岗位信息。(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各镇政府、街道、园区管委会)
  二、开展“送您上岗”活动
  摸清全区滞留务工人员基本情况及就业需求,加强与阜阳驻外商会、各部门在外地设立服务站的联系,及时对接外省市企业和本地企业复工时间及用工需求,安全有序组织人员,精准定点开展“送您上岗”活动。对外地企业暂不接收的人员,协调省内各市共享岗位信息,精准推荐匹配对接上岗,开展“送岗上门”活动。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支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线上招聘活动,对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200元标准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对跨地区转移就业且签订6个月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就业困难人员,由就业补助资金给予每人市内100元、省内300元、省外500元的交通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交通运输局、区财政局、区招商局,各镇政府、街道、园区管委会)
  三、支持企业用工调剂
  暂未复工企业组织职工到省内缺工企业短期务工1-3个月的,根据组织短期务工协议和务工人数,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给予转出企业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粮食局、各镇政府、街道、园区管委会)
  四、给予定点企业就业奖补
  对10家省级确定的定点企业,在春节期间(1月24日至2月9日)开工生产、配送疫情防控急需物资的,根据参加复工生产的在岗人数(含临时工),按每人每天200元的标准给予就业奖补。对在疫情防控期间纳入市级应急物资采购名录,保持正常生产、积极采取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制造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稳定就业补贴,与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不可重复享受。所需资金由就业资金予以保障。(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和信息化局、区商务粮食局,各镇政府、街道、园区管委会)
  五、实施援企稳岗政策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将企业裁员率标准放宽至不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5.5%,对参保职工低于30人(含)的企业,裁员率放宽至20%。将受外部环境或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纳入重点企业(困难企业)范围,按6个月的当地月人均失业保险金和参保职工人数落实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新增就业岗位的小微企业,根据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就业补助资金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对其中吸纳因疫情无法返回湖北的就业人员或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人员的企业,标准提高到每人2000元,每户企业最高不超过4万元。(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各镇政府、街道、园区管委会)
  六、鼓励线上职业培训
  疫情防控期间,支持企业依托国家、省免费开放的线上职业技能培训资源,开展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和在岗职工技能提升培训。对符合政府相关规定提前复工且招用新员工扩大生产的企业,可先行自主组织新录用人员开展岗前技能培训,待疫情解除后补录人员信息,给予企业不低于人均1000元的岗前技能培训补贴。进一步扩大重点企业扶持政策适用范围,将企业内部职工转岗转业培训的实施主体从重点企业(困难企业)扩大到所有企业,根据培训合格人数,按不低于人均12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
  七、强化创业贷款支持
  优化创业担保贷款审批流程,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最高额度15万元的创业诚信无担保贷款;对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可按规定申请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自主选择自然人担保、园区担保、财产担保、企业互保等方式进行反担保。提供保证的自然人扩大到经营良好、收入稳定的企业和社会团体等就业人员。对已发放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患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可向贷款银行申请展期还款,展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财政部门继续给予贴息支持。(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
  八、暂缓缴纳社保费用
  对受疫情影响造成生产经营出现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按规定批准后,可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一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对因受疫情影响,逾期办理社保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的企业,允许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补办。缓缴、缓办期间不加收滞纳金。(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税务局、区财政局)
  九、维护和谐劳动关系
  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对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积极动员职工返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为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要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对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的企业,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依法履行相关程序,妥善处理劳动关系,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区总工会、区工商联)
  十、优化稳岗就业服务
  梳理疫情防控期间稳岗就业服务事项办理指南,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明确网办流程、注意事项、咨询电话等。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创新方式,开展“网上办”“掌上办”“电话办”和“不见面”办理。对在疫情防控中做出贡献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特别是奋战在疫情防控一线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集体,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规定》予以奖励。(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上有关补贴类政策执行期限为疫情防控期间,如上级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标准执行。本实施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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